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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04 20:56:29 作者:admin 来源:

被处罚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龙路6号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6层D、G区

  2020年3月20日,被处罚人施工总承包的深圳市桂花路停车场综合体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观澜街道桂花路停车场综合体工程“3·20”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处罚人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塔吊安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死者陈平无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未督促塔吊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令组织施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人员陈平上塔吊参与安装作业、无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安全员顶替起重信号司索工进行司索和指挥作业等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0年5月4日,被处罚人施工总承包的深圳市卢山停车场综合体项目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龙华街道卢山停车场综合体工程“5· 4”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处罚人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下属项目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持证的项目经理驻点进行施工项目管理,持证项目经理未实际管理卢山停车场项目部的生产活动,实际管理项目部生产活动的项目执行经理未持有相应的建筑类资质证书。涉事工程自开工以来,项目技术总工、执行经理更换频繁,且项目技术总工、执行经理还身兼其他工程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岗位长期空缺;卢山停车场项目部在进行工作安排时未按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作业,在发现现行施工方案不合理后,未根据现场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也未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及时变更施工方案和图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劳务队进行开挖与破桩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53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两个方面的陈述、申辩:一是深圳市桂花路停车场综合体工程“3·20”起重伤害死亡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处罚人有管理责任,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已被处罚;二是深圳市卢山停车场综合体项目工程“5· 4”坍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处罚人已受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红色警示3个月的严厉处罚,在红色警示3个月期间不能参与投标等。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提出的第一个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但第二个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否定其在发生事故项目施工期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被处罚人的该项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被处罚人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26,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