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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04 19:51:29 作者:admin 来源:

被处罚人: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19352293P

地 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一路5号

  2020年9月6日,被处罚人承建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龙湖光谷天街综合体一期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湖北省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无考核记录。二是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财务凭据,无资金使用台帐。三是无公司安委会组成人员及安全管理机构任命文件。四是特种作业人员登记不全,安全培训三级教育不全。五是高空作业吊篮安全施工方案依据错误。六是施工现场存在未见安全员的安全检查记录;高空作业吊篮安装不规范,支架倾斜角度过大、安全绳与支架互相干扰、安全绳与建筑结构接触部位无保护措施、配重块固定不牢;高处作业与下部交叉作业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未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高处作业时下部无警戒措施等问题。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市“9·6”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函》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1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7日